回顾深圳27岁准新娘独闯华山,整整失踪3天3夜,发现时已被塞入山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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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已经成为了当今都市人群的生活方式,在忙碌的工作结束之后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这种感觉别提有多棒了,不过在旅行的途中,安全总是第一位的。
2019年,华山就发生了一起令人唏嘘不已的凶杀案,被害人彭女士被警方发现的时候已经身首异处,尸体被丢弃在山洞中。
这个时年27岁的深圳女子,本应有远大的前程和幸福的生活,来华山旅游之前,彭女士就已经订婚,她的不幸去世,给家人造成了巨大的伤痛,那么,彭女士是如何遇害的呢?
一、失踪的准新娘
2016年7月17日,张先生来到深圳市公安局报警,称自己的未婚妻彭女士于一天前失去了联系,希望警方予以帮助。
根据张先生的描述,彭女士孤身一人去到华山景区旅游,7月16日之前她都在和家里人联系,但在16号当天发了一条朋友圈之后便失联了。
家里人为此十分担心,彭女士的父母提出报警,但张先生知道,失踪时间未满24小时警方是不会受理的,因此他等到17号才报了警。
“彭女士是个女人,她为什么会单独一人去旅游呢?为什么家里没人陪伴呢?”一个有伴侣和家人的女人,竟然会选择独自旅行,这显然不符合常理。
对于自己未婚妻的选择,张先生解释道:“她工作压力很大,我们又刚订婚,打算年底举办婚礼,所以她决定辞职一个人出去走走,毕竟结婚之后肯定要生小孩,那样就没多少独属于一个人的空间了。”
末了,张先生又补充道:“我本来要陪她一起去的,但最近工作太忙实在抽不开身,她很有主见,也不要家里人陪伴。”
综合各方信息来看,警方认为彭女士的失踪大概率是个意外,首先华山景区的开发程度很高,如果彭女士在华山景区出了意外,景区工作人员会在第一时间发现的,但至今没有任何消息传出来,那就只有两种可能。
第一种可能是彭女士在去华山的路上就发生了意外,但这种可能随即被推翻,张先生说,彭女士16日当天确实到达了华山。
那么事情就只有一种可能,彭女士在华山景区内发生了意外,但她出事的地点并非在景区的常规范围。
深圳警方立即联系了陕西省渭南市政府,希望他们配合寻找彭女士的下落,主管华山景区的是渭南市下辖的华阴县政府,得到深圳警方的通报之后,他们立即组织了工作人员进行搜山,只为尽快找到彭女士的下落。
可是工作人员将华山景区翻了个遍,也没发现任何蛛丝马迹,如果彭女士真的是在华山遭遇了不测,那只有一种可能——她落下了悬崖。
二、凶手落网
这时,张先生又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他向警方展示了彭女士在16号当天发送的一条朋友圈,可是文案中莫名其妙地出现了一串数字:“324329344”,这串数字是什么意思呢?
张先生直言这不像是女友的习惯,为什么要加这串数字,办案经验充足的警方立马猜了出来,如果某个信息不符合常理,就说明该条信息并非是主人发出的。
如果这条奇怪的朋友圈不是彭女士本人发出的,一切就都说清楚了,警方提出了一种推测,如果彭女士的失踪不是意外,而是因为凶手造成的,那凶手发这条朋友圈的目的只有一个,混淆彭女士家人的视听。
警方的推测前后逻辑通顺,有很大的可信度,这本来是一件好事,对于破案有着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可这样的结果如果为真,对于彭女士的家人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
此时,距离彭女士失踪已经过去了三天三夜,事不宜迟,警方循着这样的思路开始了调查。
他们调取了彭女士的行程信息,发现她是从深圳坐飞机到了西安,再转车从西安到达了华阴县华山景区,并且华山景区检票口的监控也拍下了彭女士进入的画面,事情不言而喻,彭女士确实是在景区内失踪的。
就在这时,神秘男子杨某来到了华阴公安局自首,称他于7月16日在华山景区杀害了一名女士,并将其尸体塞入了一个山洞。
根据杨某的口供,警方在华山半山腰的一个山洞里发现了彭女士的尸体,由于山洞中的气温低于外界,因此彭女士的尸体还未出现腐烂。
彭女士遇害的消息传到彭家人的耳朵里,彭家二老接受不了如此巨大的打击瞬间晕倒,张先生强忍着失去未婚妻的痛苦从千里之外来到了华阴,势要见到妻子的最后一面。
根据法医检验,彭女士死于机械性窒息,也就是说,她是被勒死的,并且法医在彭女士的尸体上发现了她被性侵的痕迹。
三、真相大白
杨某被警方羁押之后,他也供出了自己的所有犯罪事实,原来,他并非是有预谋的杀人,7月16日,杨某逃票进入了华山景区,他一路从山下往山上走,在路上看见了被害人彭女士。
当时杨某并未产生杀人的念头,他只是觉得彭女士长得十分好看,可是随着天色越来越暗,下山的也越来越多,彭女士为了一览众山小,反而只身往山顶进发,渐渐地,身边没了路人。
到达山顶之后,彭女士用手机拍了照,随后也开始往山下走,杨某在眼见四下无人,便动了歪心思,他上前将彭女士控制住,让她交出钱财。
此时杨某依然没有杀人的想法,他只想要钱,可是彭女士是来爬山的,她将自己的行李和财物都留在了宾馆,身上仅有手机,恼羞成怒的杨某害怕事情暴露,便勒死了彭女士,随后见色起意又性侵了她。
为了混淆视听,杨某用彭女士的手机发了那条朋友圈,由于紧张,他在打字的时候多输入了那串数字,随后将彭女士的尸体丢弃在了山洞中。
本案的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偶然性罪案,犯罪人杨某见财起意,在抢劫完成后杀害并性侵了彭女士,构成了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
其实这类案件的随机性很高,犯罪人往往有着极大的不确定性,警方侦破的难度极大,要不是本案的杨某主动投案自首,也许警方在很长时间内都无法侦破。
根据我国刑法,抢劫罪是指使用暴力行为抢劫公私财物构成的犯罪,要成立本罪,需要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其一是行为方式,在抢劫罪中,犯罪人必须使用严重的暴力行为,并且这种暴力行为要超出受害人的能力,换句话说,犯罪人的暴力行为要让受害人无法反抗,并且是用尽全力也无法反抗。
抢劫罪的暴力方法并不局限于单纯的暴力,在刑法上,恐吓,用恶毒的言语进行胁迫也属于暴力的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以暴力相胁迫,并不要求该暴力行为真正具有危害的能力,只要行为人的威胁内容使被害人相信即可。
例如,杨某在抢劫彭女士财物的时候,他威胁彭女士如果不给钱就将其杀死,尽管杨某在客观上并没有想要杀死她的动机,但站在彭女士的角度,这种言语威胁显然是有效的,因此也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中的公私财物,并非仅仅局限于现金或者一般等价物,任何行为对象,无论是有形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等等都可以作为抢劫的犯罪客体。
抢劫罪侵犯的是财产权,根据我国刑法,构成本罪的,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是财产类犯罪,一般都会并处罚金。
抢劫罪也有加重情节,符合加重情节的,量刑可以在十年以上,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没收全部财产,加重情节为在抢劫过程中造成了受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结果。
在抢劫无果之后,杨某将彭女士勒死,他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本罪是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是一般自然人的生命权,个人的生命是行使所有权力的基础,因此个人的生命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剥夺生命的犯罪也是最严重的暴力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起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主观恶性极大的杀人行为,应当判处死刑。
不过我国刑法精神为少杀慎杀,因此在死刑判决中都会综合各方因素,特别是死者在案件中的影响,如果死者是本案的始作俑者,那么即使犯罪人有了杀人行为,也不会适用死刑,但本案不属于这样的情况。
杨某在勒死彭女士后还侵犯了她,这构成了侮辱尸体罪,本罪是指侮辱、歧视或者以其他暴力方法对待尸体的行为,构成本罪并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刑期。
数罪并罚之下,杨某应当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