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方转账154万元分手后能否要回,恋爱期间转账给对方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新安晚报>汪先生与王女士于2019年1月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相处融洽,汪先生多次向王女士转账汇款。2019年7月至10月,汪先生先后向王女士转账154万元,其中125万元应王女士要求转账至王女士弟弟小王的账户,欲以小王名义双方婚后住房一套。随后小王用自己名义订购别墅一套,支付定金50万元。后因未正式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50万元开发商不予返还。同年10月,汪先生与王女士在老家举办了订婚仪式,但双方一直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0年初,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后分手,汪先生遂要求王女士返还上述15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要求小王对其中的12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王女士认为上述款项系作为彩礼的赠与,且已在双方交往期间消费完毕,双方分手汪先生存在过错,故拒绝返还。但汪先生认为154万元中只有20万元为彩礼,其余款项均为购房款。双方争执不下,汪先生一纸诉状将王女士和小王诉至法院。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大额财物赠与行为,往往是男女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一种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而并非无偿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赠与财物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这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