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珍酒业 国酒壹号价格(国珍酒业53度酱香型多少钱一瓶)
国珍酒业 国酒壹号价格指数显示,目前珍酒国珍酒业国酒壹号价格指数为1499元/瓶,相比上周同期下跌0.4%。其中,500ml装珍酒国珍酒价格指数为1499元/瓶瓶。在白酒行业整体低迷的情况下,珍酒国珍酒业逆势上涨,一方面是因为珍酒国珍酒业自身品牌实力强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市场需求旺盛。。从目前来看,珍酒国珍酒业的发展势头良好,未来有望成为白酒行业的黑马。
这两天,朋友圈被下面这张照片刷屏了。配上这句传神的“一个真敢发、一个真敢领”,网友们的评论像炸开了的锅,热闹纷呈。
反对者的观点主要有:
1、国外车企品牌有什么资格颁发以国家作为名称的奖项?
2、范冰冰作为艺人,虽努力,但有什么资格代表“国家”精神?
另有观点称:该奖项只是企业行为,又非国家行为,看看热闹就算了,别当真嘛。
如今社会上奖项五花八门,只要愿意花钱,好像谁都能设个奖项,只要愿意多花钱,请几个名人过来也不在话下。本文不探讨范冰冰是否有资格领奖,不八卦崔永元因何翻旧历,单说网友反应如此激烈,大抵是因着“国家”二字。一家外企举办商业活动,拿“国家精神”背书商娱宣传,有点儿惹了众怒了。
看完新闻后,第一时间感慨的是,终于更明白了为什么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对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的商标要从严审查、慎之又慎了。
在我们中国人的语境和心境中,含“中国”“国家”之类的词句,多少会让人联想到“国家授权、国家背书、国家级的、极好的”等意,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的指定商品的质量、品质得到了国家相关机构的认证,具有某种质量保证或等级、荣誉等特质。这类商标的注册使用,将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而造成不良影响。此外,在商业活动中,这类商标如使用不当,德不配位,也很有可能惹出类似今天这样的争论,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那么,对那些首字为“国”字的商标,又是如何审查的呢?
【一】法律依据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法条,2010年商标局曾经出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对此做了进一步、更详细的解释。相关法条包括:
一、《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二】 案例分析
《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对“国+”类商标分成了两类情形。
一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比如:国酒、国茶、国烟、国药、国漆等。这种情况一般应以“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或“具有不良影响”为由驳回。
二是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对这类商标,应当区别对待,有些可以被核准注册,有些会被驳回。
(一)被核准注册的商标有:国韵、国峰、国缘、国之谷、国远饲料、国元、国通、国伟、国发创投、国雅美、国昌、国丰、国珍福元、国园瓜菜、国众投资、国英装饰、国彪商城、国鼎资本等。其特点是消费者一般不会将这些商标与“国家级的、品质极好的、国家背书的”等含义联系到一起,即与“国家”关联性不大。
(二)对于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以驳回。
对于如何区分上述二者,业内有两种观点。陶钧法官在他的文章《关于含“国”字商标授权标准的实证分析》试探性地创设了“含义覆盖法”,即以商标构成要素的整体与其中“国”字含义进行比对,强调二者在实践中的含义覆盖结果,从而进行相应的判断。
另一种观点主要判断该含“国”字的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是否会使消费者将之与“国家授权、国家背书、国家级的、极好的”等含义产生联系。
在实践中,对于首字为“国”字商标的驳回理由适用的法条最多的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如:“国贡国献”“国大师”“国库”“国曲”“国品”“国玉京典”“国玉轩”“国衣堂”“国派装饰”“东方国粹”“国学践行”等。
第16831361号“国梨”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国梨”中的“国”字易被理解为“代表或象征国家的、在一国内最好的”之意,“梨”字易被理解为指定商品原料、成分,申请商标整体也未形成其他特定含义、指定使用在“家具;茶几”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质量、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驳回。
第1719294号“国礼”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黄酒”等商品上,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国礼”为国家领导人代表国家赠予或受赠的礼品,具有极高的品质或特殊的寓意,该词作为“国务礼品”的含义已被广大公众所认可,其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驳回。
最后,笔者想分享一则“国酒茅台”商标异议案。
自从在巴拿马万国博览会上一掷成名之后,茅台酒跻身世界名酒行列。2010年6月10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33类“酒(饮料);含酒精液体”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国酒茅台”商标,该商标于2012年7月20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三个月的异议期内,共有三十七家大小企业和个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等条款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其中不乏各类酒企。商标局经审查,裁定:
(一)被异议商标虽含“国”字,但并不属于“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二)本案异议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异议人使用被异议商标“国酒茅台”具有欺骗性的证据,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三)被异议商标“国酒茅台”作为一个整体标志申请注册,该商标中还包含了异议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茅台”,因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等特点的标志,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四)被异议商标中的“国酒”一词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评价性含义,若由被异议人永久性地独占使用,容易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
(茅台酒厂不服该异议裁定,已提起不予注册复审,此案目前尚在审理当中)
以上文字,只是希望读者能够从上述案例和裁定中对含“国”字商标的审查标准有更直观一些的理解。
其实,万变不离其宗。之所以要对含“国”字的商标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首先是因为“国”字在我们国人心中的分量之重。若非国家早已背书认证过,商品的质量品质得到了国家相关机构的认证,具有某种质量保证或等级、荣誉等特质,或非担得起这“国”之分量,很有可能就会产生“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的效果,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因为公众不服。凭什么你能叫“国”字,我不能?其次、含“国”“中国”“国家”的商标,受众广,影响面大。如果没有过硬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旦注册,动辄有数亿国人“被代表”,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之大,怎能不慎重?
参考资料:陶钧:关于含“国”字商标授权标准的实证分析,《中华商标》2013年第7期,p34。
作者简介
池欣欣,工商总局商标局异议四处资深审查员,中国政法大学英语文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律硕士,2017年曾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意大利专利商标局和意大利路易斯商学院共同举办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评估特别课程,具有丰富的商标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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